投資人關係

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為健全本公司治理及董事會之專業職能,遵循「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規定,訂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成員

謝冠雄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美國康乃爾大學(Cornell)電機及應用物理博士

  • 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實務教師

黃錦煌
審計委員會委員

  • 美國西北大學機械系博士

  • 逢甲大學教授

劉政淮
審計委員會委員

  • 國立台北大學企業管理系博士

  • 惠家會計師事務所

 

 

薪酬委員會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遵循公司制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忠實履行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三、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薪酬委員會成員

謝冠雄
薪酬委員會召集人

  • 美國康乃爾大學(Cornell)電機及應用物理博士

  • 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實務教師

黃錦煌
薪酬委員會委員

  • 美國西北大學機械系博士

  • 逢甲大學教授

劉政淮
薪酬委員會委員

  • 國立台北大學企業管理系博士

  • 惠家會計師事務所